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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傅永康与鲜林、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秦山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永康,鲜林,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秦山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永康。委托代理人:陈红根、陆叶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鲜林。委托代理人:毛国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秦山分公司。代表人:张正祥。委托代理人:薛鹏。上诉人傅永康因与被上诉人鲜林、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秦山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盐民一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永康又以已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1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傅永康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永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傅永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迪虎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嵩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