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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嘉兴市××××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胶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434号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宏洪兴路××营业用房××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嘉兴市××××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工业园区××路。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胶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嘉兴市××××胶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胶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熊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