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为与被上诉人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钱甲与李××、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李××为与被上诉人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邢××,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邮政大楼××楼。法定代表人: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邢××、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5元,依法减半收取9307.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