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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为与被上诉人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钱甲与李××、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李××为与被上诉人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邢××,钱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邮政大楼××楼。法定代表人: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上诉人李××为与被上诉人钱甲、嵊州市××置业有限公司、邢××、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15元,依法减半收取9307.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志萍代理审判员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