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地与杭州××所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地,杭州××所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321号原告:浙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贺×、杨××。被告:杭州××所地:杭州市××区××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原告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3月11日,原告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79元减半收取5589.5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9859.5元,由原告浙江裕华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江 平审判员 梅永根人民陪审员郑水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