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祝××与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124号原告:祝××。委托代理人:苏××。被告:钟××。本院在审理原告祝××诉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和好为由,于200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祝××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