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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与于××、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于××,凌×,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82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于××。被告:凌×。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于××、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审判员 孙 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