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与于××、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于××,凌×,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282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于××。被告:凌×。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于××、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凌×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对被告凌×的起诉。审判员 孙 涛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