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伟卿与章道溪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卿,章道溪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68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朱伟卿,县五云镇寺后路38号。被告:章道溪,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卿与被告章道溪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自己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回执上注明退回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骆 革 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