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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缙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伟卿与章道溪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卿,章道溪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68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朱伟卿,县五云镇寺后路38号。被告:章道溪,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卿与被告章道溪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自己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回执上注明退回日期为2009年2月14日。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骆 革 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