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石明鑫与成都市锦江区老赖克星商务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鑫,成都市锦江区老赖克星商务服务中心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814号原告石明鑫。委托代理人商瑞崇,贵州省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锦江区老赖克星商务服务中心。住所地:锦江区东风路27号。负责人唐继。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鑫与被告成都市锦江区老赖克星商务服务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明鑫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明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明鑫承担。审判员 杨 琴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