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电××司与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电××司,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杭州××电××司,××市场××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被告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电××司(以下称原告)诉被告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电××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计672元,由原告杭州××电××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金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