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庞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庞伟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3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庞伟江,县赤城街道镇前路21—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庞伟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