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与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陈××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8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苍南县××××村。负责人:乐×。委托代理人:董××、何××。被告: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电信××)诉被告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电信××起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开通固定电话号码6427×××2和宽带waz.6427×××2,原告依约为其开通。被告在使用一段时间后,无故拒不缴纳话费。截止2008年7月31日,被告已累计欠话费1288.74元及违约金1167.32元(违约金按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计算)。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偿付话费1288.74元,违约金1167.3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电信××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信息,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2、通信费发票,以证明被告所欠话费及违约金的数额。3、业务登记单及电信协议,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电信服务合同的事实。被告陈××未作���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审查,其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均合法,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依约为被告陈××开通固定电话号码6427×××2和宽带waz.6427×××2,截止2008年7月31日,被告已累计欠话费1405.49元及违约金1019.57元,合计2425.0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电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陈××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电信××要求陈××支付所欠话费及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司话费及违约金计2425.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科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