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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46号原告:郑××。被告:金××。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原告郑××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3月11日,原告郑××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宋树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