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与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46号原告:郑××。被告:金××。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原告郑××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3月11日,原告郑××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郑××负担。审判员 宋树清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