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甲与胡××、张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胡××,张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52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陈××。被告:胡××。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胡××、张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甲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寿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