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萧商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陆××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陆××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郑介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杭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