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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721号原告:陈××。被告: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 国 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芸(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