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金何尧与陈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何尧,陈庆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金何尧,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下陈村黄潭50号。委托代理人黄毅俊,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庆东,街道陈宅村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何尧与被告陈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何尧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何尧以被告陈庆东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何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金何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