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强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