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243号原告:董×。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梁××。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新昌县××街道人民中路××号。本院受理原告董×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事实并不存在,原告将其作为被告起诉,诉讼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青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