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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孝宾诉王小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宾,王小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906号原告赵孝宾。被告王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孝宾诉被告王小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孝宾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孝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孝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百忍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维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