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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力商初字第39号原告:葛××。被告:张××。原告葛××与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诉称:2007年11月13日,被告因需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13000元,共计23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日1‰计算,一个月内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二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张××的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