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和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和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581号原告:浙江××和建材有限公司7)。住所地:绍兴县××桥镇上孙村。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严××。被告: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51)。住所地:绍兴县××渚镇××花市。法定代表人:汪××。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地建设有限公司、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