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452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