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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452号原告:杨××。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