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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肖军与刘平、孙学志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学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军。原审被告贾胜全。上诉人刘平、孙学志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均以“不认识贾胜全,贾胜全也没有任何担保承诺,贾胜全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刘平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孙学志的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丰台区、西城区或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贾胜全的住所地在开封市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审判员 苏 芳代审判员 张 丽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