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兆峰与黄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峰,黄林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903号原告刘兆峰,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辽宁省庄河市太平岭乡大赵屯村小赵屯58号。委托代理人骆渭清,义乌市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林彬,1958年10月15日,经商,城街道麻车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峰与被告黄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峰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兆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刘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