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许继源与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继源,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463号原告:许继源,系绍兴县天叶环保设备厂业主。委托代理人:魏泽丰,系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濮坚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继源诉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继源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继源撤回对被告浙江振越染整砂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45元,合计1,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