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司与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司,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德清县××司。法定代表人陆××。被告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室。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司与被告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17.50元,由原告德清县××司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