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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司与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司,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德清县××司。法定代表人陆××。被告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室。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司与被告德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17.50元,由原告德清县××司负担。审 判 员 陶志林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成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