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振洗与周文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洗,周文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王振洗。被告周文强。原告王振洗与被告周文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53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