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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与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王×,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982号原告:崔××。被告:王×。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