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与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王×,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982号原告:崔××。被告:王×。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王×、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朝辉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