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372-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与李卫国、吕娟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李卫国,吕娟妹,邱子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72-1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老汽车站商住楼14号。负责人:劳文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倪伟良,该行职员。被告:李卫国,南浔区双林镇千亩山村吕家兜7号。被告:吕娟妹,南浔区双林镇千亩山村吕家兜7号。被告:邱子发,南浔区双林镇千亩山村竹洋湾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诉被告李卫国、吕娟妹、邱子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清偿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4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27元,由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双林支行负担。审判员 杭新彦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陈国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