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灵方与温岭市星姿帽厂、梁玉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方,温岭市星姿帽厂,梁玉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32号原告:李灵方,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新河镇后街村。被告:温岭市星姿帽厂,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南鉴村兴业路136号。经营者:林玉燕,系该厂业主。林玉燕的委托代理人:林燕,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梁玉娟,市新河镇北闸村汇头1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灵方与被告温岭市星姿帽厂、梁玉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灵方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灵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李灵方负担。审 判 员 林敏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