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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建德市××宝涂料厂、朱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建德市××宝涂料厂,朱甲,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663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胡××。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建德市××宝涂料厂,住所地建德市××下××乡章家村。法定代表人:朱乙。被告朱甲。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建德市××宝涂料厂、朱甲、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宝涂料厂、朱甲、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建德市××宝涂料厂、朱甲、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02.50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叶亨高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