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宣雅丽与曹永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雅丽,曹永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宣雅丽。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永彪。上诉人宣雅丽、曹永彪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宣雅丽、曹永彪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宣雅丽、曹永彪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雅丽、曹永彪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2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62.50元,由上诉人宣雅丽负担150元,由上诉人曹永彪负担11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代理审���员傅海鑫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