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叶××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53号原告:叶××。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员 陈骏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