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撤终字第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上诉人邹××因与被上诉人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8)安商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邹××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08)安商初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