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杜信浩与杨兴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信浩,杨兴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474号原告杜信浩,包工头,住东阳市吴宁镇白云骆村洞口。委托代理人周闪电,。被告杨兴福,农民,市上溪镇后宋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信浩与被告杨兴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龚朝龙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经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