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锦峰水泥有限公司与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锦峰水泥有限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90号原告:嘉善锦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洪溪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季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晨,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璐东。被告: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镇环城北路153号。法定代表人:朱勤华,董事长。被告: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古镇路99号东面第1间。诉讼代表人:孙是。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锦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港城建设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锦峰水泥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锦峰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