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民一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培桐与王正峰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桐,王正峰,平度市古岘镇北城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平民一初字第470号原告:王培桐(身份证号:370226194708231514),男,1947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XX峰,男,1976年8月9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市。被告:王正峰,男,1964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第三人:平度市古岘镇北城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吉廷,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桐与被告王正峰、第三人平度市北城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桐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因与被告就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裁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培桐负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