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甲与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甲,郑××,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81号原告林甲。委托代理人林乙。被告郑××。第三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甲与被告郑××、第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甲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爱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