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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与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12号原告:邵××。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平塘村栗树塘。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09年3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计853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