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邵××与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712号原告:邵××。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3),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镇平塘村栗树塘。代表人:应×。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尚电梯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09年3月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计853元,由原告邵××负担。审 判 员 陈 钧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车懿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