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163号原告吴××。被告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陈乙。被告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浙江××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烈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吴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