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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美丽与陈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美丽,陈美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696号原告:吴美丽,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五村华茂山庄18号。委托代理人:田利。被告:陈美巧,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青西卢村2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美丽与被告陈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美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美丽负担。审 判 员 吕建党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