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仲撤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诸暨市江泰纺织有限公司、龚玉红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江泰纺织有限公司,龚玉红,刘稀光,龚玉华,魏猜丽,邵艳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仲撤字第8号申请人诸暨市江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江泰。被申请人龚玉红。被申请人刘稀光。被申请人龚玉华。被申请人魏猜丽。被申请人邵艳红。申请人诸暨市江泰纺织有限公司因不服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诸劳仲案字(2008)第116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请称: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从未收到过诉状副本和开庭通知,所谓邮递送达签收的签收人为“许江泰”,而申请人公司法人代表是郦美,且公司另一位工作人员是徐江泰,也从未签收过上述邮件。故该仲裁裁决损害了申请人的举证权、抗辩权和参与开庭权,同时作为被申请人的诉请也与事实不符。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龚玉红答辩称:仲裁裁决正确,不应撤销。被申请人刘稀光、龚玉华、魏猜丽、邵艳红未到庭答辩,也未发表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调查核实,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以挂号信形式向申请人送达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该挂号信号码为8934,而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诸暨市邮政局业务档案载明了邮件号码为8934的挂号信系“许江泰”个人签收。即该份挂号信即非申请人工作人员“徐江泰”或法定代表人郦美本人签收,也非申请人主管收件的部门或人员签收,结合仲裁案卷中也无其他的证明已实际送达到位的有力书证,故应当认定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未将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申请人,仲裁程序违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诸劳仲案字(2008)第1160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申请人龚玉红、刘稀光、龚玉华、魏猜丽、邵艳红各自负担2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讼争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章建荣代理审判员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琼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