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江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武杰、XX集等与唐华兴、蒙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杰,XX集,唐华兴,蒙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黄武杰,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原告XX集,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有锦,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苏新华,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华兴,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现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蒙丽,女,现住南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武杰、XX集诉被告唐华兴、蒙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武杰、XX集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进行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武杰、XX集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18元,由原告黄武杰、XX集负担。审判员  黄国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周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