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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巧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