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何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巧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