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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王××、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王××,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3-1号原告:胡××。被告:王××。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王××、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俞××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上隍畈24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俞××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上隍畈24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朝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