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王××、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王××,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岔商初字第43-1号原告:胡××。被告:王××。被告: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王××、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俞××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上隍畈24号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俞××位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上隍畈24号的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朝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