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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黄健罡、郑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黄健罡,郑莹,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负责人陈伟中,行长。被告黄健罡。被告郑莹。被告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廿三里镇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美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黄健罡、郑莹、浙江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蒋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金祖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