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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酒类有限公司与祝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酒类有限公司,祝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02号原告绍兴市××酒类有限公司。××街道环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祝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被告祝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酒类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酒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