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义乌标霸进出口与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义乌标霸进出口,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322号原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环城南路1717号永顺大厦1-1201室。负责人傅朝辉。委托代理人王根法,。被告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城二期H区市场29208号商位。法定代表人杨满兰。原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被告义乌标霸进出口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当时以标霸美国馆的名称)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原告按合同完成施工项目,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4万余元,要求被告支付。本院认为,根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显示,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无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浙江远东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楼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