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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静与汪世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汪世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宁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黄静,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宁国市。被告汪世坤,男,1962年农历10月5日出生,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津北村翠竹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与被告汪世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 判 长  胡李霞代理审判员  侯小强代理审判员  郑 芬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启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