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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陈×,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8-1号原告:陈××。被告:陈×。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梁××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梁××的诉讼。审判员 陈 军 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