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09-03-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陈×,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58-1号原告:陈××。被告:陈×。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8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梁××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梁××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梁××的诉讼。审判员 陈 军 生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书记员 ���红